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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通知》(林护发〔2016〕181号),对野生动物相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一是对新保护法未列入行政许可项目的原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审批。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项目业已取消等情况,并将其申请退回。二是对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发生变化的,原审批机关须一律停止审批。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变化情况,并将其申请移交新的审批机关审批。三是已实行委托审批且行政许可项目及审批机关未发生变化的,原委托行为继续有效。四是对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十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和出售、购买、利用上述10种(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出售、购买、利用天然麝香、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的行政许可,在国务院对审批机关作出规定后按规定办理。五是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和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已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在换发新证前应视同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六是依法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每半年汇总并通过网站、官方微博等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本机关受理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的件数、涉及的物种种类、许可决定情况等。对申请公开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征求所涉单位或个人的意见,经其同意后方可公开。
农林窗口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学习了通知精神,了解有关要求,力争把政策落到实处。